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发〔2010〕71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名额分配到各学部,产生办法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推荐人选中按给定席位进行选举。各学部选举产生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院(所、中心)院长(所长、主任)的人数应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席、副主席由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每个学部可推荐1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的产生办法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负责单位院务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各学科按给定席位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但不担任主席。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2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状况;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年龄一般限定在任满一届(四年)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学科分布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校级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进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年龄超过75岁的两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不再担任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任期年限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任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任期为一届,一般不连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五)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六)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审核、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批准撤销硕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五)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
(六)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
(七)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批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五)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六)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备案;做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做出处理建议;
(八)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九)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合作指导教师、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十)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学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