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农学部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学部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实行校、部、院三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学部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学部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学部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检查、评估。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培养方案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定,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每三至五年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处提出工作计划,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应按照培养方案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处备案后执行。
培养计划
第四条 按照培养方案,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拟订培养计划。内容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实践活动计划;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中期考核;培养环节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 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研究生处、培养单位及个人各一份;培养单位每学期检查一次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
课程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开设课程,根据教学大纲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教学大纲必须经过学科评定分委会审定通过,并在学院及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开设新课应填写《吉林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新增课程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审批后,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每两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无学生选学的课程予以淘汰。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每三至五年研究生处要组织对教学大纲修订工作,以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课程表下达《研究生教学任务书》。公共课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处下达,其它课程的教学任务书由各培养单位下达,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未按教学任务书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1个月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在入学3个月内完成。研究生应于开学7天内提交课程学习计划。
第十四条 公共课程(英语、政治)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涉及专业较宽、人数较多的课程,由研究生处协调教学场地和任课教师;其它课程由培养单位安排;对选课人数在5人以下的选修课不予开设。
第十五条 学部每年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奖优惩劣。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其它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培养单位至少提前一周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通知学生,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答题纸由研究生处提供,考试时间一般安排2学时,部分课程可适当延长;监考工作由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领导负责,研究生秘书组织落实各门课程监考工作。30(含)人以下的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随堂组织考试。凡是超过30人考试的考场,分设主副监考。60―100人,安排2―3人;100人 以上,安排3―4人。主监考教师对监考过程中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对考场秩序、考场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处理及汇报,副监考全面协助主监考工作,共同做好各项监考的有关工作。凡设主副监考的考试,给予监考人员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考核,对不按要求参加考核者,成绩按0分计。无故缺课、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记。考核违纪者,成绩按0分记,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采用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无教学任务书依据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标准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教研室或系留存,一份由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存档,一份交学部研究生处存档。上交培养单位研究生办公室成绩单时,须提供考试试卷。
第二十三条 成绩单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并由阅卷教师、研究生秘书以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加盖培养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后十天内应将原始成绩单上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个人成绩单,由各培养单位统一拟制,并上报研究生处。
外出修课
第二十六条 学部内能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到其它校区或学校修课。确因专业需要而学部无法开设的课程,由培养单位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修课。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拟前往修课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为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校或科研单位;
2.所修课程主要内容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费用由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教材建设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制定研究生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和协调各培养单位教材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教材编写规划、教材选用计划,负责推荐优秀教材,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出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